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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偉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0,7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爰相對人黃偉新於:(1)民國95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被告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告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原告所准被告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被告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2)民國93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90,701元整,及其餘部分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延滯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69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559元
黃偉新
民國95年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22,142元
黃偉新
自民國9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559元
黃偉新
無無
002
新臺幣222,142元
黃偉新
自民國95年4月12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