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082號
債 權 人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秀珠即丸余鮮魚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丸余鮮魚行即余秀珠」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係「余秀珠」或「該商號前負責人」(因與狀附銷貨單客戶名稱丸余鮮魚行(游秋貴)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變更日期)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