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馬劉瓊仙即馬俊宇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被繼承人馬俊宇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被繼承人馬俊宇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