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梁中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施承富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管理施承富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