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
債 權 人 杰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寺內貴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杰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寺內貴陽【居留證碼:Z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㈤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㈥陳報三個月營業損失為9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㈦提出具有兩造簽章之汽車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