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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醇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6,8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醇祿分別於:
        1.債務人劉醇祿前於民國94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6,777元,及其中15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2.債務人劉醇祿前於民國94年7月2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6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0,024元,及其中150,000元並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16,801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二份、帳卡資料二份、現金卡約定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75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777元
劉醇祿
及其中15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60024元
劉醇祿
及其中
150,000元
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利率20%
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