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洪鳳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1,634元,及其中新臺幣75,167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431元,及其中新臺幣54,603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165元,及其中新臺幣5,220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698元,及其中新臺幣1,981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548元,及其中新臺幣62,373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954元,及其中新臺幣41,067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