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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葉綺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6,55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
    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6,48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