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
債 權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黃秀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928號、14年度司促字第30679號、115年度司促字第5977號支付命令之附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