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6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昀健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於聲請狀書寫債務人昀健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
㈡陳報潘文健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昀健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