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96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創投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債務人公司設立在臺北市中正區
,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