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784號
債 權 人 富士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恬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尚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標的記載利息起算日「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與附表1所載日期「115年2月2日」不符,如為115年2月2日起算利息,並請敘明理由及依據。)
㈣請求利率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