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787號
債 權 人 富士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恬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楷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