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789號
債 權 人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茗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有茗國際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約定清償日為115年4月30日之釋明資料影本。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記載為「114年5月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