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805號
債 權 人 李欣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陳建升」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狀附合夥契約書所示,本件法律關係應存在於債權人與力有有限公司之間)
㈡陳報力有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