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宴香即段夢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最新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其名稱相符之印文及釋明資料。
㈡提出被繼承人段夢華之⑴完整繼承系統表、⑵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⑶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