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5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怡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昆駿即呂秀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呂秀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呂秀梅之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被繼承人呂秀梅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具有受任人陳怡安簽章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