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63號
債 權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德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陳德銘」或「燒烤陳央廚有限公司」
?(因商品採購協議合約乙方所載為「燒烤陳央廚有限公司」)
㈡承上,若債務人為「燒烤陳央廚有限公司」,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利息自114年11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㈣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應以年息5%計算)
㈤請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其他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送貨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