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75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安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宏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50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遠傳雲端運算服務,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46507元及違約金0元,共計4650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欠費明細表、服務申請書影本、經濟部商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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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