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0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佳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黃鴻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黃鴻彬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雅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