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05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興
代 理 人 郭火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蔡僅鵬、楊家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蔡僅鵬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是否誤載?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債務人世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