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07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敦翔即張文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張文斌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張文斌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