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177號
債 權 人 賜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靜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基儒即凱傑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如為一併請求,請更正請求標的聲明。
㈡提出債務人凱傑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林基儒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承上,如有更正,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