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18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113年司執源字第4354號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至請求迄日115年5月22日之歷次薪資移轉命令之影本(查該案有複數移轉薪資命令進行紀錄)。
㈡確認後更正請求金額(本件應依113年司執源字第4354號自114年4月29日至115年5月22日期間歷次薪資多數移轉命令所載比例計算),並請陳報請求金額正確之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