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1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仕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更正當事人欄之記載。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