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245號
債 權 人 黎家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耀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06,030元之計算式。
㈡確認陳筱茹是否為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
㈢陳報債權人勞保薪資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昶耀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