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439號
債 權 人 廖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十三芝團團購股份有限公司、黃炎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㈡提出債務人請求債權人墊付之釋明(如契約書、借據、可特定通訊對象為債務人之對話紀錄),並提出代墊費匯款至債務人帳戶之釋明(所提存摺交易明細無受款人帳號)。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