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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45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周育賢  
債  務  人  李崇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39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崇淦於民國112年05月26日經網路向本行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其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債權人信用貸款之「個人資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暨信用查詢同    意事項」及「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詳如證一)等約定。
    (二)債務人李崇淦遂於民國112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 360,000元整,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19年05月29日分84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詳如證二)。未料債務人自民國115年04月29日起不為清償,經債權人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10條加速條款第2項規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述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