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姓名為「黃仟」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黃仟」不符,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姓名,亦未提出債務人黃仟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與黃仟是否同一,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