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81號
債 權 人 大登鋼鐵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聲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5年6月2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㈡確認支票明細支票到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20日」是否有誤?(支票無到期日記載)
㈢提出債務人聲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