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84號
債 權 人 陳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裕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確認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