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84號
債 權 人 陳慶鴻
債 務 人 元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德
債 務 人 陳裕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205,6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71,85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連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46,411元。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