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9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0000000號執行命令所示,本件債權受分配比例為百分之35.46,貴公司計算受償額度應予更正。
㈡陳明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另移轉命令係逐月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逐月有給付義務,何以本件聲請統一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