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03號
債 權 人 陽光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振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力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債務人簽收回執影本。
㈣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玖壹仟肆佰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請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400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債務人陳力誠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段00號21樓之2)及債務人陳力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承上,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