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濟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債務人原濟餐飲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統編:0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