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830號
債 權 人 鄭力維即金寶萊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裕揮即千秋電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19,45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千秋電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張裕揮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