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832號
債 權 人 優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支票影本。
㈢承上,請補正本件工程款、保留款已得請求之釋明文件(如:工程驗收單、保固期限屆至等)
㈣提出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