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840號
債 權 人 葛正偉即旭鴻汽車材料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家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16,804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4張統一發票合計新臺幣136,804元不相符)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㈢確認債務人為詹家維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統一發票買受人欣弘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不相符)
㈣提出債務人詹家維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