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
債 權 人 東佑電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余敏守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