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元暉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桃英  

債  務  人  徐世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4,79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