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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2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陳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879元,及其中新臺幣48,557元自民國11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聲請人所提信用卡契約第一條㈣之條款明定「持卡人每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300元」,而本件債權人請求係不論其未繳金額若干,均「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已逾上開約定。是聲請人逾上開約款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