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美齡、王柏彥、曾張廖玉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第二項所載違約金起算日「114
年6月9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