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曾美齡
王柏彥
曾張廖玉嫆
一、㈠債務人曾美齡、王柏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330
,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曾美齡、曾張廖玉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580,05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