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08號
債 權 人 謝幸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機場二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洪家和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更正當事人欄債務人名稱。(因台中機場二站非獨立法人格。)
㈢承上,請陳報債務人可送達之地址。(因原聲請狀所陳報債務人地址為「地號」,應無法送達。)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