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6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暐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1、2之利率是否有誤?(所附信用額度動用,調整書利率百分之7.49然借款額度僅新臺幣 410,000元,附表利息之本金為新臺幣484,900元,如無誤,請說明原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