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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9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禎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因所提通知寄送已因遷移不明退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