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44號
債 權 人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榮順五金有限公司、張月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榮順五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榮順五金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張月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