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俊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芝晏、廖順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734,271元……,係指債務人廖芝晏、廖順生給付聲請人或債務人廖芝晏應給付聲請人……,若有漏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借款新臺幣340,000元、9,450,000元部分,其違約金是否以9期為限,請提出契約並標示。
㈢借款新臺幣9,450,000元之部分,提出無須催告視為到期之約款並標示或提出催告函及債務人收受證明。
㈣以上如有誤者,請具狀重新更正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