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87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漁仰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遲延利息請求利率記載為「年息百分之16」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契約書所載利率不符)
㈡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