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89號
債 權 人 燿升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木日光計劃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5年7月15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